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供应商,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么?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6 06:29   浏览量:585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聚惠企业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全文约1200字,阅读完约2分钟

 

 Q: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供应商,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么?

A:应该限制或者禁止。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Q: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先有预算然后再购买吗?

A: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法律依据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Q:一个供应商用两个品牌来投标属于联合体投标吗?

A:不属于。是否属于联合体应当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来界定,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Q:投标单位可以看别家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吗?

A:不可以,涉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权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Q:政府采购项目要公示中标人地址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A:需要公示中标人地址。根据财政部19号令规定,中标公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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