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理解错了“小规模标准500万元”这3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 08:45   浏览量:603

20185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问题一
我公司既有销售货物、又有销售服务,是不是规定期限内只要每项销售额只要不超过500万元,就可以不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不是的!
20185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问题二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是否包括了免税销售额?
答复: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问题三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51日后能否申请转回小规模?
答复:不可以!
18号公告第一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
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超过规定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条件二: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因此,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20185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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