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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伏之后,除了三伏贴,你还有这些补贴哦!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3 11:51   浏览量:713

俗语有云:热在三伏,冷在三九。伏有着避暑意思,分为初伏、中伏、末伏,所以叫做三伏三伏天是一年中气温最高又潮湿、闷热的日子。三伏天一定注意防暑降温

 

另外,除了三伏贴你还有这些补贴哦。比如“高温津贴”,但是这个补贴是每个员工都有的吗?需不需要缴纳个税呢?下面,聚惠企业就告诉你答案。


 

一、高温津贴

 

根据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按国家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扣除管理

 

企业以“防暑降温”的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

 

四、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所以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但是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职工的其他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征收个税?

 

如果是企业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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