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的条件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8 15:21   浏览量:607

设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和流程?根据《公司法》的祥光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是属于总公司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分公司的具体条件: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设立分公司的具体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深圳市聚惠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官网,或咨询人工客服电话4007-189-622聚惠企业作为一站式企业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公司注册、财税记账、商标知产、人事社保等早期创业公司需要的服务。搜索聚惠企业,前往聚惠官网,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本站所有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部分来源于互联网,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利,请与小编联系,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核实,如情况属实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


预约咨询

留下你的联系方式,我们的咨询顾问将与你联系,免费咨询。

关注我们

添加聚惠企业微信或搜索:JHQY128

扫描查看聚惠企业小程序

热门业务更多>>

马经理(同微信)

13724392599

工商代理

财会税务

香港公司

知识产权

资质审批

海外公司